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1:书记员19名,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
1、报考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3)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11名法律类专业,8名专业不限;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3月7日以后出生)。
2、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 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7)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二)招聘岗位2:司法警察辅助人员1名,主要从事司法警务辅助工作。
1、报考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苏州大市户籍(在苏高校集体户口不能视为苏州市户籍);
(4)警校毕业或退役军人可放宽至江苏省户籍;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经审查,适合法院工
作;
(6)年龄28周岁以下(1994年3月7日以后出生),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双眼单裸视力4.8以上。
2、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3)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6)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以上职位不得兼报。
二、报名
1、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
2、报名方式:填写报名登记表(附件中自行下载)并扫描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szyqfyzl@163.com(邮件名称请写明姓名及“应聘”)。相关材料包括:①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及签名后扫描版,照片栏需有电子照片);②身份证;③学历学位证书;④学历信息证明(登陆学信网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⑤司法考试证书(如有);⑥个人简历;⑦报考司法警察辅助人员岗位的需提供户籍证明;⑧其他相关技能证明材料。报名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录用资格。
经线上初步审核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将通知进入资格复审及考试环节,请确保报名登记表中所留的联系电话畅通。
三、考试
1、本次考试设开考比例1: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考试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密切关注。
2、书记员岗位考试分为行政能力测试、技能测试和面试,分别占总分的30%、20%、50%。行政能力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能力;技能测试为计算机文字速录考试,速录方式不限(需要专业速录工具的请自备),速录考试的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时长10分钟左右,语速为120字/分钟,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行政能力测试和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3、司法警察辅助人员考试分为体能测试和面试,分别占总分的40%和60%。体能测试满分为100分,分为1000米跑和俯卧撑2项目,每个项目合格分各为40分;1000米跑4分30秒以内为合格,得分40分,每减少5秒得2分,满分50分;俯卧撑1分钟内做满30个为合格,得分40分,每增1个得1分,满分50分。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按照1:3的比例,按体能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单项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再进入面试等后续考试。
4、面试成绩的计算。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
5、面试前,需要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需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信息证明、户籍证明(司法警察辅助人员岗位)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1、根据最终考试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五、公示与录用
1、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录用前本人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视情况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如有同分,按面试成绩取高分者录用,并在法院官方网站及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2、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的,经调查属实,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与拟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相关事项提醒
1、考生在应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2、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本简章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12-66603668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附件:应聘人员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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