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省政府令第36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作出了调整。
大家知道,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分为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按照现行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为上一年度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月。此计发办法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显得不太公平,也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新的计发办法重点作了两方面的调整。首先,基础性养老金计发比例与缴费年限挂钩,每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计发基数也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挂钩;其次,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退休年龄,按实际余命计算。通过这两项调整,使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得到增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权力义务对应关系更加合理,并从机制上控制提前退休和少报少缴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
(1)改革后的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缴费工资直接相关,个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工资与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也就越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越大。
(2)改革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按人口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国家统一规定,见附表)计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越晚,计发月数就少,分母的数值小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
(3)过渡性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新老计发办法过渡对比
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新的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
●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则按新办法标准计发
我市市区统筹范围内,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66万参保人员将按上述办法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64.3%的退休人员,经新老办法对比后,新办法计发数额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其自养老金、生活费列支之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按规定应予增发的差额部分,于2008年1月份通过社会化发放渠道一并补发。
附表 : 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龄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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