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决策,营造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精神,就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范围对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职的: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
(三)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
(四)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
(五)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二、 有关待遇
(一) 养老保险方面
1、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障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方案。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3、事业单位引进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人才,可列入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苏府〔2003〕165号)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作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聘用因自费出国留学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中国籍海外回国人才,出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4、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二) 医疗保险方面
1、门诊待遇: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门诊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分别增加2000元、1500元、1000元和800元。
2、住院待遇: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住院产生的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分别享受100%、 90%、75%和50%补助。
3、第五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对应级别确定待遇等次。
三、 实施办法
1、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请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www.rcsz.gov.cn)或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zldbz.gov.cn),下载并填写《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卡、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二张一寸免冠近照,在正常工作日时,由所在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新录用以上人员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到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办理申报手续。
2、每年增记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根据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确认的名单,于每年4月1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度更新时予以一次性增记。
对用人单位新录用的高层次人才,从办结相关手续后次年度起予以增记。
3、高层次人才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按年发放。市社保中心根据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确认的名单,于每年1月份,按照高层次人才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社会保险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其应补助金额。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委托银行开立补助金存单后,发放至高层次人才。
4、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3月5日将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送交市社保中心,分别用于住院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及门诊个人账户金额的增记。
四、 其他规定
1、第五类人才申报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申报表》,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由人才开发处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后,确定待遇等次,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同意后执行。
2、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同意后参照第五类人才执行。
3、高层次人才未在统筹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五、 附则
1、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负责高层次人才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工作,并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对高层次人才基本信息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2、本规定实施范围为市区社会保险统筹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相关资金在各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其中医保个人账户增记金额,由市人社局于每年3月5日前划拨至市社保中心。
3、高层次人才已享受住院医疗补助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不重复享受年度医疗救助待遇。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6、本规定由苏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请要申报的企业,先把个人信息填到附件2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报汇总表》中。于12月13日16:00前上报。
企业在科技城、创业园的,将表格发至载体相关人员;
其余企业统一报送至苏州高新区人才市场3楼一站式服务窗口5号窗口(狮山路22号),联系人:陈雯,联系电话:68414438, email:chen.wen@sndhr.com。
由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再另行通知准备纸质材料。
附件1:《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申报表》
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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