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规〔2012〕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水平,加大对困难人群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力度,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苏州市区2012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做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增加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950元提高到10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400元提高到1450元。
二、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职工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中,由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限额标准分别提高为:在职职工由2500元提高到2800元,退休人员由3000元提高到3300元。
三、提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结付限额
已办理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发生血友病专科治疗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60000元,结付比例不变。
四、提高对特困人员的实时医疗救助标准
经审定的特困人员,在苏州市市区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享受的医疗救助的标准由80%提高至85%,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补助,其余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80%提高至85%。
五、拓展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
参保人员可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阳光健身卡”或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使用限额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往年结余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可使用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六、提高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筹资标准,将残疾军人专项基金统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残疾军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0元。残疾军人专项基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
七、提高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
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由现行700元提高到900元。
以上政策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根据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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